(2015)六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玉斌与被执行人宋小磊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方玉斌,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小磊,男,1976年7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方玉斌与被执行人宋小磊借款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六沿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宋小磊给付申请执行人方玉斌人民币1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2015年10月27日已给付2000元,余款13000元被执行人从2015年11月起每月还1000元,直至还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15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柏 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