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海东地区信而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张光强财产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东地区信而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保字第550号申请人海东地区信而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应伟。被申请人张光强,男,申请人海东地区信而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光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xxx)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郑海岩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卡号:xxx)的存款5万元作为诉前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海东地区信而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光强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xxx)的存款5万元。二、冻结担保人郑海岩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xxx)的存款5万元。申请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海东地区信而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谯雪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 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