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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燕与郑勇、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167号申请人:刘燕。被申请人:郑勇。被申请人:刘春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燕与被申请人郑勇、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燕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郑勇、刘春霞位于公安县长江路××号××栋××单元××室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案外人陈诚所有的鄂D×××××小轿车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勇、刘春霞位于公安县长江路××号××栋××单元××室的房屋,查封价值5万元。二、对案外人陈诚所有的鄂D×××××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茂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