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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河南神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朱卫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神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朱卫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18号原告河南神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小冬,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卫红,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万鑫,安阳市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神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朱卫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神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神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神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神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夏晓枫人民陪审员  马 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