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4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高幸福与白洋、刘轶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幸福,白洋,刘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4700号原告:高幸福。被告:白洋。被告:刘轶。本院受理原告高幸福诉被告白洋、刘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白洋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被告白洋现在天津市静海县大丰堆镇后明庄村1区2排7号居住并提供当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此要求本案应移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高幸福选择被告白洋、刘轶住所地等人民法院,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其现住在户籍地即天津市静海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利二〇一五年十月××日书记员 王艺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