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执恢一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邵晓东与刘旭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晓东,刘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民执恢一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邵晓东。被执行人:刘旭光。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金额包括:本金2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民执恢一字第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长 斌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