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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谭石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69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住湖南省江永县。2001年7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凤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乘坐番99路公交车时,趁旁边被害人徐某不备之机,以刀片割袋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右后裤袋内钱包的现金。当车行至本区钟村街钟围公路君润酒店附近路段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谭某随后强行下车,在逃跑的过程中被群众人赃并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某、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作案现场及赃款照片,视频监控,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谭某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有多次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谭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6月4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小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