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坪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坪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孙某,城镇居民。被告:厉某,城镇居民。原告孙某诉被告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治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厉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厉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在得知原告怀孕后硬是将原告送至原告父母家中,对原告不管不问,被告对孩子更是不管不问,孩子现在上幼儿园,被告连哪个幼儿园都不知道。结婚几年来,原告从未体会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现双方分居已两个多月,彼此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关系早已有名无实,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现依法起诉离婚,请予依法审理并予以支持。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厉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厉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厉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生活环境及习惯不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2015年10月16日,原告孙某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厉某离婚。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一女孩,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孙某诉称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不同,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为了孩子健康成长,顾及家庭幸福和睦,重归于好。原告孙某起诉离婚,理由不当,且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孙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厉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治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