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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819号原告:章某某,女,户籍地安徽省绩溪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夏某某,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洁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晓琴附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