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国山与信伟刚、王雪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山,信伟刚,王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保字第01325号原告刘国山,系十堰融鑫源公司、十堰融顺源投资公司、十堰市夜明珠服饰广场经营者。被告信伟刚。被告王雪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山诉被告信伟刚、王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信伟刚、王雪莲价值104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开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信伟刚、王雪莲价值10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担保人朱智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山西路10号5幢2-(11-12)-3(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该案未审结或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续保申请,且续行保全措施的延长只能是原保全措施期限的二分之一。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肖帮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