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文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梁凤蕊、狄秋苓等与文安县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蕊,狄秋苓,李和平,张振图,胡双路,李金香,孙桂生,孙景利,王老石,文安县城乡规划局,文安县荣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文行初字第12号原告梁凤蕊。原告狄秋苓。原告李和平。原告张振图。原告胡双路。原告李金香。原告孙桂生。原告孙景利。原告王老石。委托代理人高博芳,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军,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安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李凡,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春艳,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第三人文安县荣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凤蕊、狄秋苓、李和平、张振图、胡双路、李金香、孙桂生、孙景利、王老石诉被告文安县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文安县荣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规划行政一案中,因原告的原有诉求根据情况有所调整,故申请撤销此案,另行解决。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五申审 判 员  卢 宁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