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太仓耀勇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军、黄平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938号原告太仓耀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山。被告王军。被告黄平莉。原告太仓耀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黄平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面告知其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至今,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并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晓凯人民陪审员 李希杰人民陪审员 汪德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璋毓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