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执异字第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德才与冯景海、付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异字第0090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黄玉芳。申请执行人郭德才。被执行人冯景海。被执行人付春秀。本院塘沽审判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德才与被执行人冯景海、付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黄玉芳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玉芳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冯景海于2014年10月29日离婚,离婚协议中表明双方无财产,债务由冯景海负责偿还。被执行人冯景海与付春秀于2009年找到申请执行人郭德才借款,异议人并不知情。自女儿上高中开始,冯景海没有给过异议人钱款,也没有给女儿交过学费,冯景海的钱都给了付春秀。现异议人已没有工作能��,每月1349.88元退休金是唯一收入,法院冻结异议人退休账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2014)滨塘执字第2620号执行裁定书关于冻结、划拨异议人存款的执行行为;解除对异议人退休金账户的冻结。本院查明,郭德才与冯景海、付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塘沽审判区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滨塘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冯景海、付春秀偿还郭德才借款60000元等。郭德才申请强制执行,塘沽审判区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执行,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滨塘执字第26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景海、付春秀存款人民币262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景海之妻黄玉芳的存款人民币26290元。另查,异议人黄玉芳与被执行人冯景海于2014年10月29日协议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双方无财产,不涉及财产分配问题,债务由冯��海负责偿还。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黄玉芳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存折以及换存折前的存取款记录,证明异议人与冯景海离婚及异议人的养老金情况。本院认为,本院塘沽审判区作出的(2010)滨塘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14)滨塘执字第2620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为冯景海、付春秀,本院塘沽审判区未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冻结、划拨异议人存款人民币26290元,法律依据不足。异议人请求撤销(2014)滨塘执字第2620号执行裁定中关于冻结、划拨异议人存款的执行行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塘沽审判区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滨塘执字第2620号执行裁定书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景海之妻���玉芳的存款人民币26290元的执行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广菊审 判 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