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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臧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夏芳财与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芳财,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臧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夏芳财,农民。委托代理人柳运波。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地址: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法定代表人韩佰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夏芳财与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芳财的委托代理人柳运波、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佰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芳财诉称,被告1996年1月1日和1996年2月1日,以村建选矿厂为由向两次原告借款20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0元。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辩称,本金20000.00元,待村委有钱后可以支付。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1日和1996年2月1日,被告以建选矿厂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两张,1996年1月1日收据载明:“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夏芳才(财),收款单位:西林选厂,摘要:学坤借款年息贰分,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996年2月1日收据载明:“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夏芳才(财),收款单位:西林先(选)厂,摘要:由学坤借款付北瓷破米工资,付息法年息2分,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收据由当时任村委主管会计的李永湖书写,由李永湖和当时任村委现金会计的韩奎利签名确认,并加盖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印章确认。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由被告盖章确认的收款收据两张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理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被告向原告借200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由被告盖印确认的收款收据两张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原告催要欠款时,理应及时还款。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金20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夏芳财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被告栖霞市臧家庄镇西林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 基 德人民陪审员 周 德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翔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