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证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xx支行与陕西xx有限公司、奥星xx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支行,陕西xx有限公司,奥星xx有限公司,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证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支行,住所地陕西省xx。负责人杨xx。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法定代表人王xx。被执行人奥星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法定代表人王xx。被执行人王xx。关于中国xx支行与陕西xx有限公司、奥星xx有限公司、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4)陕证经字第003124号公证书、(2014)陕证经字第003124号公证书(补)及(2015)陕证执字第32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xx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陕西xx有限公司、奥星xx有限公司、王xx价值2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冰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