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恢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建华与被执行人张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建华,张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文建华,女。被执行人张文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虎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文虎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文虎在南部县地方税务局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文虎在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的工资122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方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