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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杜松柏与黑龙江国峰风力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松柏,黑龙江国峰风力发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203-1号申请执行人杜松柏,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峰风力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礼化街7号2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薛岩峰。申请执行人杜松柏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峰风力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松柏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松柏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杜松柏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国峰风力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审 判 员  方 迪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