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一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占明与被执行人沈阳中清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一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宋占明,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个体业户。委托代理人俞从容,系辽宁金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中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212号。法定代表人赵永军,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志国,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盘锦建业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育红路。委托代理人闫志国,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沈阳中清置业有限公司、盘锦建业安装工程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中清置业有限公司、盘锦建业安装工程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阳中清置业有限公司在彰武县建华路开发建设中清凯旋城,现有一期网点、车库及二期商品房、网点、车库即1号楼(位于建华路39号)的12户住宅:1-6-1、1-6-2、2-6-1、2-6-2、3-6-1、3-6-2、4-6-1、4-6-2、5-6-1、1-3-1、1-3-2、5-3-2;1号楼13户网点:39-3门、39-4门、39-5门、39-6门、39-7门、39-8门、39-9门、39-10门、39-11门、39-12门、39-13、39-14门、39-15门。中清凯旋城2号楼4户网点(位于建华路39-2号):39-2-1门、39-2-2门、39-2-3门、39-2-4门;中清凯旋城3号楼6户车库(位于建华路37-3号):37-3号1#车库、37-3号2#车库、37-3号3#车库、37-3号4#车库、37-3号5#车库、37-3号6#车库;中清凯旋城4号楼16户车库(位于建华路37-2号):37-2号1#车库、37-2号2#车库、37-2号3#车库、37-2号4#车库、37-2号5#车库、37-2号6#车库、37-2号7#车库、37-2号8#车库、37-2号9#车库、37-2号10#车库、37-2号11#车库、37-2号12#车库、37-2号13#车库、37-2号14#车库、37-2号15#车库、37-2号16#车库;中清凯旋城5号楼1户网点(位于建华路37号):37-2门;5号楼12户车库:37号1#车库、37号2#车库、37号3#车库、37号4#车库、37号5#车库、37号6#车库、37号7#车库、37号8#车库、37号9#车库、37号10#车库、37号11#车库、37号12#车库;中清凯旋城6号楼3户网点(位于建华路35号):35-1门、35-2门、35-3门;6号楼11户车库:35号1#车库、35号2#车库、35号3#车库、35号4#车库、35号5#车库、35号6#车库、35号7#车库、35号8#车库、35号9#车库、35号10#车库、35号11#车库。二期工程,即7#-12#楼,目前尚未竣工验收,上述面积为房产处预测面积,以房产处实测面积为准。中清凯旋城7号楼(位于建华路35-2号),其面积4734.35㎡;中清凯旋城10号楼(位于建华路33-2号),其面积6518.79平米;中清凯旋城8号楼的11户网点(位于建华路35-3号),总面积1552.78㎡;8号楼的9户车库,总面积264.65㎡;中清凯旋城9号楼的10户网点(位于建华路33-3号),总面积1443.08㎡;9号楼的9户车库,总面积263.28㎡;中清凯旋城11号楼的6户网点(位于建华路33号),总面积1065.43㎡;11号楼的11户车库,总面积384.83㎡;中清凯旋城12号楼的8户网点(位于建华路31号),总面积1280.49㎡;12号楼的11户车库,总面积384.51㎡。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轮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沈阳中清置业有限公司在彰武县建华路开发建设的中清凯旋城中的一期网点、车库及二期商品房、网点、车库即1号楼(位于建华路39号)12户住宅:1-6-1、1-6-2、2-6-1、2-6-2、3-6-1、3-6-2、4-6-1、4-6-2、5-6-1、1-3-1、1-3-2、5-3-2;1号楼13户网点:39-3门、39-4门、39-5门、39-6门在、39-7门、39-8门、39-9门、39-10门、39-11门、39-12门、39-13、39-14门、39-15门。中清凯旋城2号楼4户网点(位于建华路39-2号):39-2-1门、39-2-2门、39-2-3门、39-2-4门;中清凯旋城3号楼6户车库(位于建华路37-3号):37-3号1#车库、37-3号2#车库、37-3号3#车库、37-3号4#车库、37-3号5#车库、37-3号6#车库;中清凯旋城4号楼16户车库(位于建华路37-2号):37-2号1#车库、37-2号2#车库、37-2号3#车库、37-2号4#车库、37-2号5#车库、37-2号6#车库、37-2号7#车库、37-2号8#车库、37-2号9#车库、37-2号10#车库、37-2号11#车库、37-2号12#车库、37-2号13#车库、37-2号14#车库、37-2号15#车库、37-2号16#车库;中清凯旋城5号楼1户网点(位于建华路37号):37-2门;5号楼12户车库:37号1#车库、37号2#车库、37号3#车库、37号4#车库、37号5#车库、37号6#车库、37号7#车库、37号8#车库、37号9#车库、37号10#车库、37号11#车库、37号12#车库;中清凯旋城6号楼3户网点(位于建华路35号):35-1门、35-2门、35-3门;6号楼11户车库:35号1#车库、35号2#车库、35号3#车库、35号4#车库、35号5#车库、35号6#车库、35号7#车库、35号8#车库、35号9#车库、35号10#车库、35号11#车库。二期工程,即7#-12#楼,目前尚未竣工验收,上述面积为房产处预测面积,以房产处实测面积为准。中清凯旋城7号楼(位于建华路35-2号),其面积4734.35㎡;中清凯旋城10号楼(位于建华路33-2号),其面积6518.79平米;中清凯旋城8号楼的11户网点(位于建华路35-3号),总面积1552.78㎡;8号楼的9户车库,总面积264.65㎡;中清凯旋城9号楼的10户网点(位于建华路33-3号),总面积1443.08㎡;9号楼的9户车库,总面积263.28㎡;中清凯旋城11号楼的6户网点(位于建华路33号),总面积1065.43㎡;11号楼的11户车库,总面积384.83㎡;中清凯旋城12号楼的8户网点(位于建华路31号),总面积1280.49㎡;12号楼的11户车库,总面积384.51㎡。二、被执行人沈阳中清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继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立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