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胡会贞与刘娟华、邓玉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会贞,刘娟华,邓正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胡会贞,女,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刘娟华,女,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告邓正财,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原告胡会贞诉被告刘娟华、邓正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刘娟华、邓正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胡会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胡会贞承担。审判员 曾 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