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姚培荣与王铸、刘海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姚培荣,王铸,刘海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073-2号申请执行人:姚培荣。被执行人:王铸。被执行人:刘海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执民字第107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铸、刘海连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5351室,2015年10月10日,买受人李金旺(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国睿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12.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铸、刘海连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5351室房产(不含装修)[权证号:110150646、110150645,湖土国用(2012)第013043)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金旺(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国睿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金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金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李金旺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