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周有先,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起的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洪人民陪审员 罗业锡人民陪审员 梁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玉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