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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骄盛物流有限公司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338号原告上海骄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戴红霞,经理。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黄方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天。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骄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经核实,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骄盛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