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62号原告:韩某某,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宣春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