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三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戴春芳、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春芳,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刘芳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三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春芳,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862751-6,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中大道319号。法定代表人:龚小平。委托代理人:张甲坤,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芳海,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上诉人戴春芳与被上诉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被上诉人刘芳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戴春芳不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戴春芳、被上诉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甲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刘芳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审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上诉人戴春芳。审 判 长 曹成云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邓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滕漪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