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一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窦花果、周新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窦花果,周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路633号。法定代表人刘来忠,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窦花果,居民。被执行人周新忠,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窦花果、周新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上述各被执行人目前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三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德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