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结生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结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南一中刑一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陈结生。指定辩护人孔晓霞,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琼检一分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结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坤国、陈敬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结生及其辩护人孔晓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一、2014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结生在陵水县新村镇邮政局对面的马路边向王某某贩卖1小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得款200元。二、2014年11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陈结生在陵水县新村镇邮政局对面的马路边准备以2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1小包���品氯胺酮,在二人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陈结生身上缴获1小包白色晶体粉末毒品疑似物、手机1部、现金1000元,从王某某身上缴获1小包白色晶体粉末毒品疑似物、手机1部。随后,公安民警在陈结生租住的出租屋内查获1小包白色晶体粉末、1大包白色晶体粉末、26包米黄色晶体颗粒、26包白色粉末、73瓶可疑液体、2粒桔红色药丸等毒品疑似物,电子秤1台、手机1部。经鉴定,在王某某身上缴获的1小包白色晶体粉末毒品疑似物为氯胺酮,净重2.36克。在陈结生身上缴获1小包白色晶体粉末毒品疑似物为氯胺酮,净重3.82克。在陈结生租住的出租屋内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包括:1小包白色晶体粉末为氯胺酮,净重3.87克;1大包白色晶体粉末为氯胺酮,净重48.01克,含量为61.1%;26包米黄色晶体颗粒为氯胺酮,共净重45.43克,含量为63.1%��26包白色粉末,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47.79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6%、MDMA含量为11.9%、氯胺酮含量为5.9%;73瓶可疑液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俗称“神仙水”),共净重1141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2%、MDMA含量为0.7%、氯胺酮含量为0.4%;2粒桔红色药片为尼美西泮,共净重0.38克。针对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结生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中贩卖氯胺酮103.4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47.7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141克、尼美西泮0.3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结生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结生到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查获的重达1141克的神仙水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极低,不应按照重量对被告人量刑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结生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结生在陵水县新村镇邮政局对面的马路边向王某某贩卖1小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得款200元。二、2014年11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陈结生在陵水县新村镇邮政局对面的马路边准备以2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1小包毒品氯胺酮,在二人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1小包白色晶体粉末毒品疑似物、132********的红色诺基亚手机1部、现金1000元。随后,公安民警在陈结生租住的出租屋内查获1小包白色晶体粉末、1大包白色晶体粉末、26包米黄色晶体颗粒、26包白色粉末、73瓶可疑液体、2粒桔红色药丸等毒品疑似��,电子秤1台、串号为013557000196182的苹果牌手机1部。经鉴定,在王某某身上缴获的1小包白色晶体粉末毒品疑似物为氯胺酮,净重2.36克。在交易现场缴获1小包白色晶体粉末毒品疑似物为氯胺酮,净重3.82克。在陈结生租住的出租屋内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包括:1小包白色晶体粉末为氯胺酮,净重3.87克;1大包白色晶体粉末为氯胺酮,净重48.01克,含量为61.1%;26包米黄色晶体颗粒为氯胺酮,共净重45.43克,含量为63.1%;26包白色粉末,含甲基苯丙胺等成分,共净重47.79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6%、MDMA含量为11.9%、氯胺酮含量为5.9%;73瓶可疑液体,含甲基苯丙胺等成分(俗称“神仙水”),共净重1141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2%、MDMA含量为0.7%、氯胺酮含量为0.4%;2粒桔红色药片为尼美西泮,共净重0.38克。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相片,证实现场位于陵水县新村镇老市场冯佳琪家。中心现场位于陈结生所租住的冯家琪家四楼一间出租房里,该出租房房门朝东,为一内开单扇木门。该房门西北侧放有一张长桌,毒品疑似物从该长桌里搜出。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1、陵水县公安局在陈结生租住的出租屋内靠右的桌子第二个抽屉内提取到一包红色双喜牌硬盒烟盒,内有17小包毒品疑似物;桌子第三个抽屉内提取到一个粉红色蚊香盒,内有10小包毒品疑似物;桌子最右边柜子内提取到一个绿色的绿茶包装袋和一个标有“中良鞋业”的黄色鞋盒,绿茶包装袋内有1大包毒品疑似物及包装袋若干,黄色鞋盒内有26��包铁观音茶叶包装的毒品疑似物,73小瓶标有“兰博基尼”的蓝色瓶装液体及透明包装袋若干,2粒用塑料薄膜包装的药丸,一个黑色电子秤;房间床头1部串号为013557000196182的苹果牌手机。侦查人员已依法将毒品疑似物及手机、电子秤予以扣押。2、陵水县公安局从陈结生身上扣押了手机号为132********的红色诺基亚手机1部、毒品疑似物1包、现金1000元。3、陵水县公安局在王某某身上扣押了王某某于2014年11月29日从陈结生处购买的毒品疑似物1包。三、鉴定意见1、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司法(理化)字(2014)1732号检验报告书,证实陵水县公安局从王某某身上缴获的1包白色晶体粉末净重2.3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2、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司法(理化)字(2014)1733号检验报告���,证实(1)从陈结生身上缴获的1包白色晶体粉末净重3.8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2)从陈结生房间缴获的1包白色晶体粉末净重3.8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3)从陈结生房间内缴获的26包米黄色晶体颗粒共净重45.4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4)从陈结生房间内缴获的1包白色晶体粉末净重48.0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5)从陈结生房间内缴获26包用黄色铁观音茶叶袋包装的白色粉末共净重47.7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咖啡因、氯胺酮和尼美西泮成分;(6)从陈结生房间内缴获的73瓶可疑液体共净重1141克(1095ml),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咖啡因、氯胺酮和尼美西泮成分;(7)从陈结生房间内缴获的2粒可疑药片共净重0.38克,检出尼美西泮成分。3、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5)2742号物证检验报告,检验情况:从陈结生房内缴获的26包米黄色晶体颗粒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63.1%;从陈结生房内缴获的1包净重48.01克的白色晶体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61.1%;从陈结生房内缴获的26包用黄色铁观音茶叶包装的白色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咖啡因、尼美西泮等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6%,MDMA含量为11.9%,氯胺酮含量为5.9%;从陈结生房内缴获的73瓶可疑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咖啡因、尼美西泮等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2%,MDMA含量为0.7%,氯胺酮含量为0.4%。四、其他书证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陈结生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2、通话记录,证实王某某的139********手机分别于2014年11月29日20时29分、2014年11月30日10时25分、11时20分拨打陈结生的132********手机;陈结生的132********手机于2014年11月30日10时41分拨打王某某的139********手机。3、广东省阳西县公安局西公行罚决字(2014)012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结生因吸食毒品“奶茶”被阳西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6日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陈结生尿检为阴性。5、广东省阳西县公安局西公社戒决字(2014)00051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陈结生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21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五、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29日21时许,我打电话给黑仔(即陈结生)说要买200元K粉,并约定在陵水县新村镇中山路邮政局对面碰面。不久,黑仔就来到该处将一个装有K粉的烟盒交给我,我给了黑仔200元。次日中午我打电话给黑仔说我在邮政局对面等候,要买200元毒品。开始黑仔说没有空。后来黑仔又打电话过来说有空。不久,黑仔就来��邮政局对面,二人正在交易过程中,警察就冲上来将黑仔抓住了。六、被告人陈结生的供述:2014年11月29日20时许,阿龙(即王某某)打电话给我说要买200元的毒品,并说在陵水县新村镇中山路邮政局对面公路等候。我便从宿舍桌面上拿了一包K粉装在烟盒内,到邮政局对面将装有K粉的烟盒递给阿龙,得款200元。2014年11月30日11时许我正在吃早餐,阿龙打电话问有没有空,说要买200元的毒品。我说在吃早餐,等会儿有空。我吃完早餐后就回到宿舍等阿龙电话。后阿龙打电话给我问好了没有,我说好了。阿龙说在邮政局马路对面等我,于是我便从宿舍里拿了一包200元的毒品来到邮政局对面找到阿龙。二人正在交易中就被警察抓获。后我带警察到我的宿舍,警察在我宿舍里搜到若干毒品。以上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结生无视国法,明知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中贩卖氯胺酮103.4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47.7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141克、尼美西泮0.38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结生构成贩卖毒品罪,定性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结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扣押的净重1141克的“神仙水”以及扣押的26包白色粉末中均含有多种毒品成分,属于混合型毒品,但毒性最大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0.2%、3.6%,含量较低,应按其他毒品予以认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神仙水”不应单纯按重量量刑处罚的意见有理,予以支持,但综合所涉的混合型毒品数量及氯胺酮数量,已达到其他毒品数量大之情节,故不宜对陈结���减轻处罚。随案移送的132********的红色诺基亚手机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串号为013557000196182的苹果牌手机系陈结生的个人财产,经依法拍卖后折抵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结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9年11月30日止)。二、随案移送的132********的红色诺基亚手机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的串号为013557000196182的苹果牌手机经依法拍卖后用于折抵财产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袁正东审判员 张奇志审判员 符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