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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朝阳市龙城区沈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春龙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市龙城区沈承农村信用合作社,张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沈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梁占力,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雅丽,该信用社职员。被执行人:张春龙,男,195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沈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春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朝龙民合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张春龙给付原告朝阳市龙城区沈承农村信用合作社利息15,817.50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2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振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