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李某。被告于某。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因于某有第三者,造成夫妻不和。2014年12月,其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1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于某辩称,其没有第三者,现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于2008年8月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2014年12月,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同月22日,李某诉至本院,要求与于某离婚。2015年1月16日,本院判决不准李某与于某离婚。2015年9月7日,李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于某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5)北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与于某的婚姻基础尚好。近来,双方为琐事产生争执是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未有明显改善,但今后只要双方在生活中相互体谅、相互信任、遇事及时沟通,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某与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静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