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沈阳红、赵俊锋与赵俊锋、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红,赵俊锋,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243号原告:沈阳红。被告:赵俊锋。被告:王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红与被告赵俊锋、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阳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