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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沈阳红、赵俊锋与赵俊锋、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红,赵俊锋,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243号原告:沈阳红。被告:赵俊锋。被告:王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红与被告赵俊锋、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阳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