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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小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静诉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小初字第00010号原告李静,女,34岁,汉族,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法定代表人范宝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峥,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静诉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李静承担。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代审判员 司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荣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