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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姜帆与邓满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帆,邓满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713号原告姜帆,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邓满,女,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姜帆与被告邓满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帆因需要增加诉讼请求及补充证据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帆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满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帆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据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