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深圳百多尔时装有限公司与许艳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百多尔时装有限公司,许艳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60号原告:深圳百多尔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村223号。法定代表人:林耀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玲,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孙学伟,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许艳梅,女,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胡锦鹏,系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淑杰,系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百多尔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艳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政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