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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唐某,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以离婚条件尚不成熟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聪玲人民陪审员  谢 文人民陪审员  李 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