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焦代富与黄静、潘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代富,黄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10-4号申请执行人焦代富。被执行人黄静。本院(2014)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潘雄、黄静未履行给付焦代富借款33600元的义务,焦代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雄、黄静的银行存款353元,或扣留、提取潘雄、黄静的其他收益3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