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焦代富与黄静、潘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代富,黄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10-4号申请执行人焦代富。被执行人黄静。本院(2014)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潘雄、黄静未履行给付焦代富借款33600元的义务,焦代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雄、黄静的银行存款353元,或扣留、提取潘雄、黄静的其他收益3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