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7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王三×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594号原告王一×,农民。被告王二×,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四海,农民,系王二×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淑兰,农民,系王二×之妻。被告王三×,农民。被告王四×,农民。被告王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诉被告王二×、王三×、王健、王五×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 哲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人民陪审员 苗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