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志平与攀枝花众鑫宇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831号原告徐志平,男,1966年10月5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陈书彦,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众鑫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三村61-10号。法定代表人许前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志平诉被告攀枝花众鑫宇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志平申请要求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徐志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詹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