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常跃红诉王旭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跃红,王旭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2号原告(反诉被告)常跃红,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反诉原告)王旭升,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反诉被告)常跃红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旭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王旭升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公开开庭对本诉和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常跃红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旭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常跃红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反诉被告)常跃红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常跃红负担。审 判 长 申海鸥审 判 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武贺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师露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