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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江泓泰与广东新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新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221-2号原告江泓泰,男,汉族。被告广东新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梁艺华。被告广东新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林坚清。原告江泓泰诉被告广东新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新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泓泰于2015年10月26日以涉案工资款项已经发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泓泰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泓泰负担。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汤丽娟人民陪审员  甄慕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凯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