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刑初字第95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2006年8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斯淑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从鑫莎,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斯淑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浙江工业大学对面(留和路286号)的一鸣奶吧店,通过撬开奶吧店卷闸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杨某放在该店内的钱箱一只,内有人民币2000元。2015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小和山科技学院对面的华莱士炸鸡汉堡店,通过撬开卷闸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余某放置在店内的莫拉克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5元)及保险柜一个(内有人民币5644.6元)。2015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大龙驹689号的一鸣真鲜奶吧店,通过撬开卷闸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黄某放在该店内的钱箱一只,内有人民币2150元。2015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至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文三西路330号的新鲜面包房,通过撬开卷闸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该面包店内钱箱一只,内有人民币1800元。2015年6月18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至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78号瑶璋水果超市,通过撬开卷闸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放在该店内人民币2000元。2015年6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至杭州市西湖区小和山翰墨香林502-2号商铺包不笼包子店,通过撬开卷闸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於贝放在店内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75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余某,被告人刘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349.6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已向本院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14344.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余某、黄某、张某、王某、於贝的陈述,证人汪某的证言,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发票、销售报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退款凭证、价格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且能够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暂存在本院的赃款共计人民币14344.6元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朱冠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菁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