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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贾厚霞与大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厚霞,大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1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贾厚霞,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张宏政,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大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三区3-22-2-102。法定代表人:陈殿权,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贾厚霞因与被申请人大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南民二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厚霞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贾厚霞的申请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秋生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