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1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与蒲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蒲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821号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石小路180号附8号2-3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3322-4。法定代表人谢光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丹,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蒲顺良,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蒲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撤��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