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永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永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750号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相姬,女,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被告黄永顺,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永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交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南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红桦书记员 许红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