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焦某与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057号原告焦某,女,汉族,农民,莘县朝城镇南街村人。被告孟某,男,汉族,农民,莘县朝城镇西孟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理由成立,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敬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