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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焦某与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057号原告焦某,女,汉族,农民,莘县朝城镇南街村人。被告孟某,男,汉族,农民,莘县朝城镇西孟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理由成立,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敬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