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洪文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599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洪文,男,1954年8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大东区民航东塔小区。曾因容留卖淫罪于200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洪文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大东刑初字第5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洪文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原审被告人杨洪文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洪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洪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洪文撤回上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刑初字第5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世军审 判 员 吴永梅代理审判员 韩宇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