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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术清、何清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术清,何清珍,张敏,张燕,张宏扬,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792号申请执行人张术清,男,汉族,生于1942年6月24日,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盐亭县,申请执行人何清珍,女,汉族,生于1953年6月15日,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盐亭县,张术清之妻。申请执行人张敏,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5日。河南省潢川县人,住盐亭县,申请执行人张燕,女,汉族,生于2003年10月6日,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盐亭县。申请执行人张宏扬,男,汉族,生于2008年8于额8日,四川省盐亭县人,住盐亭县,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张术清、何清珍、张敏、张燕、张宏扬申请执行(2015)绵民终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