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莫士美、杜翠翠、尹亮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肖栋,行长。被执行人:莫士美,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杜翠翠,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尹亮,男,汉族,住茌平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莫士美、杜翠翠、尹亮借款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9595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莫士美、杜翠翠、尹亮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