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万永武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琰杰,陈红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永武,王琰杰,陈红俊,众城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468号原告万永武,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袁观红,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琰杰,男,汉族,1992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陈红俊,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众城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1201、1202,组织机构代码587942952。法定代表人曹晓润。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万永武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永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9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松  灵人民陪审员 侯  媛  蓉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嘉玮(代)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