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80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告余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