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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迁西县中凯广告装潢公司与陈小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西县中凯广告装潢公司,陈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740号申请人迁西县中凯广告装潢公司,地址迁西县城关景忠西街329号。法定代表人侯福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小利,农民。本院在执行迁西县中凯广告装潢公司与陈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玉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春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