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迁西县中凯广告装潢公司与陈小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西县中凯广告装潢公司,陈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740号申请人迁西县中凯广告装潢公司,地址迁西县城关景忠西街329号。法定代表人侯福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小利,农民。本院在执行迁西县中凯广告装潢公司与陈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玉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春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