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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廷亮与韩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亮,韩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416号原告刘廷亮。委托代理人朱杰、丁祥(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晓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廷亮与被告韩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免交(减交收取78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翠华代理审判员  严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春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海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