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廷亮与韩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亮,韩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416号原告刘廷亮。委托代理人朱杰、丁祥(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晓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廷亮与被告韩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免交(减交收取78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翠华代理审判员 严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春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海恒 搜索“”